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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房地产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修改稿)

来源:烟台市房地产业协会|发布时间:2019-06-05

为了进一步加强烟台市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分支机构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各分支机构配合协会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根据有关规定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会在业务范围内,根据房地产行业特点、业态的发展需要,设立的分会、专业委员会为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在本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扩大本会为会员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二)拓展本会业务,扩大社会影响,反映会员诉求,提供专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

(三)积极发展会员;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本会章程,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由驻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提出方案,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本会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能兴办经济实体或接受经济实体的挂靠。分支机构不能进行投资、筹资、集资和抵押担保等活动。

第四条 本会各分支机构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名称前应冠以“烟台市房地产业协会”全称,并以“分会”、“专业委会员”、“办事机构”等字样结束。

第五条 分支机构印章的管理使用应严格遵守《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本会《公章管理办法》。

第六条 分支机构换届应随本会换届一同进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分会会长、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本会秘书长提名,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分支机构可设分会执行会长或执行主任委员一名,顾问和分会副会长或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本会秘书长和分会会长或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协商提名,提交驻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六条  分支机构须在《章程》允许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以本会的名义独立开展盈利性活动。对重大活动应由本会出面,或者经本会同意后方可以本会名义组织活动。

第七条 分支机构应根据本会有关规定,协助本会做好会籍管理工作,并有义务发展本会会员,经本会批准后办理入会手续。

第八条  分支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本会,由本会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经费来源:

(一)由本会秘书处视分支机构所承担的工作量和经费状况,从参加分支机构的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副会长所缴纳的会费中酌情支出;

(二)开展业务活动时适当收取的服务性收入;

(三)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条  分支机构不单独设立账号。分支机构的经费由本会统一管理,设立专户,专项核算。

第十一条  本会建立分支机构年会制度,专业委员会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由专委会主任主持,名誉主任、本会会长或秘书长到会,会议主要研究布置年度、阶段性工作,开展政策研讨、市场形势分析等内容,本会将不定期到各专委会进行检查调研,加强对专委会工作的指导。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积极开展活动,扩大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分支机构之间应加强联系与合作。有需要时,可以联合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并在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分支机构,本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损害本会名誉和整体利益的分发 机构,本会将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活动、追偿经济损失等处罚。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会的全体成员,既可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也可参加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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