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房地产业协会
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修改稿)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烟台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的规定,为保证行业协会履行职责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所有会员。
第三条 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开展相关政策研究、支付协会秘书处办公费用。
第四条 本会缴纳会费的标准为一年度:
1.会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20000元。
2.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秘书长单位:每年缴纳10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缴纳8000元;
4.会员单位:每年缴纳5000元。
第五条 缴纳会费的期限和办法
1.会员单位每年3月3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
2.新会员自批准入会当月起缴纳当年会费。
3.会员单位如确有困难不能缴纳当年会费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秘书处研究报经会长批准后,方可减免或延期缴纳。
4.所有会费统一由烟台市房地产业协会秘书处管理。经协会授权,由分支机构代收。
第六条 会费管理
1.协会秘书处严格按照收取标准统一催缴和收取会费,协会内部不重复收费。分支机构经授权发展的会员,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2.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所需的费用,一是由协会秘书处视分支机构所承担的工作量和经费状况,从参加分支机构的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副会长所缴纳的会费中酌情支出;二是经申请由协会秘书处批准可以适当收取活动经费。
第七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并由监事会负责监督,应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预算的前提下,厉行节约,加强费用使用管理、监督和控制。
第八条 依章缴纳会费是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会员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由协会秘书处通报;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烟台市房地产业协会。
第十条 本办法自烟台市房地产业协会第六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