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烟台市房地产业协会,英文名称:Yantai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缩写:YTREA。
第二条 烟台市房地产业协会是由我市与房地产行业有关的企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烟台市。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改革开放,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发挥行业代表、协调、服务、自律的作用,服务行业有推动,服务会员上水平,服务政府有作为,为促进城乡建设和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愿望,提高居住水平,实现伟大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烟台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房地产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烟台市芝罘区。办公地址:烟台市芝罘区锦华街1号2108。
本会的网址:http://www.ytfdc.org/
本会的邮箱:fangxie99@163.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和探讨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加强与房地产产业链有关的组织及单位的合作,促进行业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提高;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以购买服务的形式,组织制订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协助上级部门组织的达标评估及A级评审等工作;
(四)推进行业信用建设,信用评价工作,建立行业自律和诚信机制;
(五)编辑出版行业报刊、杂志、文献和有关资料,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行业和市场发展需要举办展览;
(六)搭建采购平台,开展行业政策、技术咨询服务;
(七)加强与房地产业上下游产业的联系与合作,组织经验交流,在政府批准或授权下制订行规行约,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检行评,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优秀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和个人,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八)围绕房地产行业和房地产不断发展的新形势结合会员单位在开发、中介、房屋经营管理遇到的各类问题和新政策法规,有针对性地组织各类培训;
(九)开展行业纠纷调解;
(十)组织开展同省内及全国同业组织的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举办发展论坛及各类论坛研讨活动;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二)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会员资格:凡在烟台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置业经营、市场交易、产权管理、经纪中介、测绘评估、修建装饰、房地产金融、法律、学术等单位,拥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
(二)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有良好的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
(四)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通过本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有权要求协会对行业会员间出现的涉及行业利益的矛盾或问题进行协调和帮助解决;
(四)享受本协会提供项目合作、产品推介、贷款金融、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有关服务的优先权;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业务培训、考察交流中享受优惠待遇;
(六)对本协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依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缴纳标准与办法按时缴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经验,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
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对审议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2/3;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选举或罢免监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五)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应为单数。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关心行业发展;
(三)诚信经营,社会信誉良好,在行业内或本地区具有较强实力或影响力、代表性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三)理事会不能召集时,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因故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任期内3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时,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的1/3,且应为单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时,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采取轮值会长制度和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责任制度,负责人包括轮值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驻会常务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关心行业发展。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五)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主持召开驻会会长办公会议,处理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重要事务及秘书处提交审议的事项。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分支机构和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分支机构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并组织实施;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并组织实施;
(六)拟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全名,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会费交纳标准与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或常务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政府资助及购买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会员企业可按现行比例收取,原则上不封顶,不设定上限限制,会员企业可根据经济运行情况,自愿上缴超出标准额度的会费,支持协会工作。
本会经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在本会行业领域内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九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七十条 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七十一条 党组织是党在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行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七十二条 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七十三条 协会和会员单位支持和保障协会各级党的基层组织开展活动,同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七十四条 支持协会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协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七十五条 支持党组织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设置网络信息平台
第七十六条 烟台置业之窗网作为协会的网络信息平台,以房产信息的收集、发布、专业咨询、网络营销推广以及房产中介服务为主营业务。
第七十七条 信息平台针对房地产开发创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房地产开发环境分析、房地产创新营销模式等行业热点,适时传达国家、省、市房地产业相关政策,及时发布烟台全市的城市规划、房屋征收、土地招拍挂、重点工程建设等重要信息,为开发企业、购房者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 月 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